是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内容如下:
1. 目的。这一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已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采纳,并被引用纳入您的注册协议中,设定了您与我们(注册商)之外的任何一方在您注册并使用互联网域名时发生争议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本政策第4段的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程序规则")进行,该规则可在www.i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获取,以及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补充规则。
2. 您的声明。通过申请注册域名,或请求我们维持或更新域名注册,您特此向我们声明并保证:(a) 您在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且准确的;(b) 根据您所知,域名的注册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任何第三方的权利;(c) 您注册域名的目的不是非法的;以及(d) 您不会故意使用域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确定您的域名注册是否侵犯或违反他人权利是您的责任。
3. 取消、转移和变更。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将取消、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域名注册:
a. 根据第8段的规定,我们收到您或您授权代理人的书面或适当的电子指示来采取此类行动;
b. 我们收到法院或仲裁庭命令,每一案件均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要求采取此类行动;和/或
c. 我们收到行政小组在任何根据本政策或ICANN后来采纳的本政策的后续版本进行的行政程序中要求采取此类行动的决定。 (见下文第4段(i)和(k)。)
我们也可能根据您的注册协议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域名注册。
4.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段规定了您必须提交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在www.icann.org/en/dndr/udrp/approved-providers.htm列出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之一(每个提供商称为“提供商”)前进行。
a. 适用争议。如果第三方(“投诉方”)向适用的提供商主张,并符合程序规则的要求,声称:
(i) 您的域名与投诉方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令人混淆;并且
(ii) 您对该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 您的域名已被注册且正在以恶意使用。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方必须证明这三个要素都存在。
b. 注册和恶意使用的证据。为了第4段(a)(iii)的目的,以下情况特别但不限于,如果小组发现存在,将被视为域名注册和恶意使用的证据:
(i) 情况表明您已注册或您已获取域名主要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域名注册转让给投诉方,该投诉方是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者或该投诉方的竞争对手,且转让对价超过了您与域名直接相关的文件化的实际支出成本;或
(ii) 您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者在相应的域名中反映该标志,前提是您已进行此类行为的模式;或
(iii) 您注册域名主要是为了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您使用域名是故意为了商业利益,通过制造与投诉方的标志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认可的混淆,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您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或在您的网站或位置上的产品或服务。
c. 在回应投诉时如何证明您对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当您收到投诉时,您应参考程序规则的第5段来确定您的回应应如何准备。以下任何情况,特别但不限于,如果小组根据其对所有证据的评估认为已证明,将证明您对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满足第4段(a)(ii)的目的:
(i) 在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您对域名或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的使用,或为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诚报价而进行的可证明的准备工作;或
(ii) 您(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被域名普遍认识,即使您没有获得任何商标或服务标志权利;或
(iii) 您正在对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公平使用,无意通过误导性地转移消费者或玷污争议中的商标或服务标志来获得商业利益。
d. 提供商的选择。投诉方应从ICANN批准的提供商中选择提供商,并向该提供商提交投诉。除了如第4段(f)所述的合并情况外,选定的提供商将管理程序。
e. 启动程序和流程以及行政小组的任命。程序规则规定了启动和进行程序以及任命将决定争议的小组(“行政小组”)的过程。
f. 合并。如果您和投诉方之间存在多项争议,您或投诉方可以申请在一个行政小组前合并争议。这一申请应向首个被任命听取双方之间待决争议的行政小组提出。该行政小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任何或所有此类争议合并在其前,前提是被合并的争议受本政策或ICANN后来采纳的本政策的后续版本的管辖。
g. 费用。根据本政策,在行政小组面前进行的任何争议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投诉方支付,除非您选择将行政小组从一个扩大到三个小组成员,如程序规则第5段(b)(iv)所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费用将由您和投诉方平均分摊。
h. 我们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我们不会,也不会参与行政小组前的任何程序的管理或进行。此外,我们不会因行政小组作出的任何决定而承担责任。
i. 补救措施。投诉方在行政小组前的任何程序中可获得的补救措施应限于要求取消您的域名或将您的域名注册转移给投诉方。
j. 通知和发布。提供商应将行政小组对您注册的域名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我们。除非行政小组在特殊案例中决定对其决定的部分内容进行编辑,否则本政策下的所有决定都将完整地在互联网上发布。
k. 法院程序的可用性。第4段规定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要求不妨碍您或投诉方在此类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以独立解决。如果行政小组决定应取消或转移您的域名注册,我们将在适用提供商通知我们行政小组的决定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们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地观察)等待,然后执行该决定。在这十(10)个工作日期间,如果我们收到您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盖章的投诉副本),表明您已针对投诉方在程序规则第3段(b)(xiii)项下提交的管辖权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该司法管辖区是我们主要办公地点的所在地或我们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您的地址。详情见程序规则的第1段和第3段(b)(xiii)项。)如果我们在这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我们将不执行行政小组的决定,且在我们收到(i)对我们来说令人满意的双方解决证据;(ii)对我们来说令人满意的您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iii)该法院的命令副本,驳回您的诉讼或命令您没有权利继续使用您的域名。
5. 其他争议和诉讼。您与我们之外的任何一方关于您的域名注册的所有其他争议,如果不是根据第4段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规定提起的,应通过任何可用的法院、仲裁或其他程序由您和该方解决。
6. 我们在争议中的参与。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您与我们之外的任何一方关于您的域名注册和使用的任何争议。您不得将我们列为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将我们包括在任何此类程序中。如果我们被列为此类程序的一方,我们保留提出任何和所有被认为合适的辩护的权利,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来保护我们自己。
7. 维持现状。除非第3段上述规定,否则我们不会取消、转移、激活、停用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任何域名注册的状态。
8. 争议期间的转移。
a. 将域名转移给新持有人。在根据第4段提起的待决行政程序期间,或在此类程序结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们主要营业地所在地观察),您不得将域名注册转移给其他持有人;或在关于您的域名的待决法院程序或仲裁期间,除非域名注册要转移的一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受法院或仲裁员的决定的约束。我们保留取消任何违反本小段规定的域名注册转移的权利。
b. 更换注册商。在根据第4段提起的待决行政程序期间,或在此类程序结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们主要营业地所在地观察),您不得将域名注册转移给另一注册商。在待决的法院诉讼或仲裁期间,您可以将域名注册的管理转移给另一注册商,前提是您在我们这里注册的域名仍将受到根据本政策条款对您启动的程序的约束。如果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的悬而未决期间,您将域名注册转移给我们,此类争议仍将受到域名注册从中转移出的注册商的域名争议政策的约束。
9. 政策修改。我们保留随时在ICANN的允许下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我们将在政策生效前至少三十(30)个日历日发布我们修订后的政策。除非本政策已通过向提供商提交投诉而被调用,在这种情况下,被调用时生效的政策版本将适用于您,直到争议结束,否则所有此类变更将对您具有约束力,无论争议是在变更生效日期前、当天或之后发生的。如果您反对本政策的变更,您唯一的补救措施是取消您在我们这里的域名注册,但您无权获得我们已支付的任何费用的退款。修订后的政策将适用于您,直到您取消您的域名注册。